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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外大校〔2016〕25号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3-29  校办公室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6322      

 

 

 

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修缮的工程,包括学校改建、扩建、房屋修缮等各类修缮工程项目。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三条  根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造价金额不同,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备案审计

1.适用于备案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

由各单位、各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工程造价(含设计费)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2.备案审计的程序

由承办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自主管理,隐蔽工程施工须通知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人员到场。承办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价格核实及质量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写好的审计备案表(附件1)及工程资料送至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核、备案。经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核后,审计处根据审计备案表、合同复印件、完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承办部门持填写完整的备案表及财务处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务处进行报销结算。

对所有自主管理的备案审计项目,学校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审计。

(二)结算审计

1.适用于结算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

由各单位、各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工程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2.结算审计的程序

承办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承办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自主管理,隐蔽工程施工须通知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人员到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工程结算书送至承办部门预审,承办部门自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审计委托书(附件2)及工程资料送至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核、备案后,连同送审资料一并送达审计处,审计处接受、复核送审资料,并视项目情况进行委托社会审计或学校内部审计。

对于委托社会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协办外审,会同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量、核对定额、确定费率和材料价格,审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工程资料1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下达审计结论。对于学校内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量、核对定额、确定费率和材料价格,自收到完整的工程资料14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经审计处、承办部门、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向承办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

1.适用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

学校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审计处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2.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程序

对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修缮工程,承办部门应在立项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根据情况决定聘用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介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项目前期及施工阶段实施跟踪审计。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资料至审计处,专家或审计机构收到资料后按照跟踪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后,反馈意见须在14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下达审计结论。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实施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牵头,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承办部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等配合。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工程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不同项目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违规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五)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

(六)工程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七)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的业务范围、费用标准是否与项目文本列示的内容相符合,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或擅自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八)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双方的责任、权利、质量、工期、预(结)算编制原则、款项支付办法、索赔、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合规,与设计、建立、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九)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十)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采购程序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和洽商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十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款项支付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一致等;

(十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

(十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十五)其他需要审查、评价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修缮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资料要求见附件4):

(一)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

(二)立项批复文件,调整预算批复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

(四)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五)工程结算书;

(六)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七)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八)工程签证单、增项确认单、隐蔽工程记录等;

(九)竣工验收报告、完工验收单(附件3);

(十)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规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项目相关人员凭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办理修缮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四章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是对《天津外国语学院基本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津外院〔2006210号)、《关于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的规定》(津外大〔201083号)的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文件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备案表

      2.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

      3.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完工验收单

      4.天津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资料清单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6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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