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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选登·问责条例】 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有哪些措施?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09-08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阅读次数:)

 

编者按: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有网友通过留言板提出相应的问题咨询。本期“回复选登”,精选了两则网友关于问责条例的留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一、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具体有哪些措施?

  网友“船长”:《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中央纪委研究室: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二、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网友“蝴蝶非”:《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使体现纪法分开,如涉嫌违法,如何体现纪法衔接?        

  中央纪委研究室:《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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